只有借条,没有转账的大额借贷胜诉
发布日期:2017-10-27 作者:颜培卿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系朋友关系,2002年2月至2005年3月之间,被告以做生意为由累计向原告借款43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搪塞,碍于情面原告一直未予起诉,直到2016年原告得知被告老宅动迁,故再次催讨,但被告仍推脱称资金困难。无奈之下,原告向本律师求助。
在与朱某某的接洽过程中,本律师得知,朱某某之前的借款都是现金出借,其手中掌握的证据仅为几张借条,按照这种情况来说,首先本案如朱某某无法证明其在十几年间一直催讨债务将面临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其次如果朱某某仅以这些借条起诉至法院的话,只要符某某否认收到过借款,那么本案败诉风险极大,因为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仅凭借条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但只有当借款人实际收到了出借款项后,借贷关系方能成立,反之,没有收到借款,即便写有借条,也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因此,本律师建议朱某某通过补充证据来补强借款关系成立的可信度。在本律师的指导及帮助下,通过不引起符某某怀疑和警惕的方式,朱某某通过短息、微信及通话录音等方式补充到了符某某承认借款事实的证据,并且在其中确认了当时借款缘由,不仅如此,本律师还指导朱某某带着和符某某共同好友一起去符某某家中做客让符某某重新出具了欠款确认书。在上述证据顺利提取以后,本律师还让朱某某补充了其经济能力的相应证据,并让朱某某仔细回忆了当时借款的具体情况,遂将本案起诉到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符某某开始否认借款事实,但面对法官和本律师的发问,终难以自圆其说,只得承认借款事实,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归还原告43万元。
【案情分析】
首先,本案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很多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虽有追讨但未保留证据,导致被告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致使原告债权无法受法律保护,再此提醒各位债权人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
之后,就是本案中另一大关键。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大额的民间借贷仅凭借条往往不能认定借款事实。法院在审理时,不但会审查借条本身的真实性,而且对借款事实的发生会做实质性的审查。如查明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支付能力、款项来源、支付凭证、借款金额及与借款人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款事实的发生与否。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必须以贷款人履行提供借款义务、给付借款为前提。若借款方对借款的金额或实际交付情况提出了合理异议,出借方作为主张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必须对借款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本案中鉴于在诉讼前原、被告关系尚未破裂,且被告较为“要面子”的性格,本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借条外的其他证据,并且结合庭审中的发问,最终使原告的债权得到了保护。
温馨提示: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因此,大额借款应通过银行转账,尽量避免现金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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