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邓普云律师
2013年3月,郭某与于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售于于某,房款共132万。合同签署后,于某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并搬至该房屋居住生活,但郭某一直未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013年9月,郭某又将此商品房售于其朋友李某,并至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的购房款远低于市场价格。由于该房屋已过户,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于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郭某与李某签署的购房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郭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郭某名下。
律师说法: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
本案中,郭某与李某约定的购房款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李某在购房前既未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郭某与李某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存在许多不符合房屋交易通常做法之处,且双方的行为导致于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损害了于某的利益,构成恶意串通,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郭某名下。
以上,是关于“恶意串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房产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