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责令书(一)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行政复议责令书(一)
(被责令机关):
(申请人)因不服 , 于 年 月 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不予受理。本机关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你机关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机关收到本责令书后5日内受理。
接到本责令书后仍不受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接到本责令书后仍不受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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