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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责令书(一)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行政复议责令书(一)

  (被责令机关):

  (申请人)因不服            , 于  年  月  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不予受理。本机关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你机关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机关收到本责令书后5日内受理。
  接到本责令书后仍不受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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