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12-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董凯、董丽诉称:董佳与韩玉系夫妻,育有原被告三子。花园小区773号、772号房屋系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分别登记在董佳、韩玉名下。二人分别订立公证遗嘱,表示同意由董丽继承773号房产,董凯继承772号房产。现因被告不配合,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按照遗嘱继承两套房产,被告配合过户。
二、被告辩称
董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位被继承人共订立的4份遗嘱,各订立2份,分别对各自所占有的两套房产份额做出处分。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依照两位被继承人的遗嘱办理继承事宜,由二原告分别继承773号房产、772号房产,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原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两套涉案房屋都是两位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其二人均已去世,即为二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董佳与韩玉两位被继承人所订立的公证遗嘱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任何无效情形,故本案应当按照遗嘱办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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