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承诺未取得证书全额退费 学员诉培训机构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7-12-19    作者:110网律师
承诺未取得证书全额退费 学员诉培训机构获支持2017-12-19 09:37:06     中国法院网讯 (小鲁)  依据未取得证书全额退费的培训协议约定,学员李先生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培训费用,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请。

  原告李先生诉称,他与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李先生未取得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培训机构全额退费。最终考试未通过,未拿到一级建造师证书,故要求该机构退还所有培训费用并支付其因考试支出的交通费、住所费等费用。

  被告培训机构辩称,已依约履行了培训服务,不同意退还费用。

  经查,2015年5月李先生向培训机构汇款4.8万余元,9月参加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考试,考试结果为未通过,未取得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证。庭审中,李先生出示《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学员培训协议》,内有“无论任何情况如李先生未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本单位全额退还所有款项”,协议盖有培训机构合同专用章,有培训机构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该人员负责李先生。庭审中培训机构申请对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协议中所盖公章与培训机构公司比对样本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培训机构据此主张所盖公章系工作人员私刻,其公司未授权该人员签订含退费约定的协议,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不能代表其公司。对此李先生主张即使存在协议所盖公章与备案公章不符,亦是培训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所致,其作为普通人,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另前期的电话咨询及后期缴费、合同签订,均是该工作人员负责接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本次培训自前期的电话咨询至后期缴费、合同签订,均由培训机构公司该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故李先生有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有权代表培训机构进行签订合同等行为,培训机构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培训协议中未取得证书全额退费的约定,效力及于培训机构,该约定的法律后果,应由培训机构承担。最后,法院判决培训机构退还李先生交纳的全部培训费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