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利息有风险,应谨慎
发布日期:2017-12-19 作者:110网律师
1案例
乙向甲借款100万元,双方在借条上未载明借款利息,仅仅是口头约定利息3分。此后,乙每月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甲利息,但未备注款项用途。也未按月支付,多的时候多付,几个月付一次的也有,陆陆续续支付了近50万元的款项。近期,因为乙资金紧张,无力再支付。甲起诉至法院。乙抗辩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其通过银行转账的系偿还借款本金。甲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乙偿还的系利息,故判决50万元抵扣借款本金。
2法律风险
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特别常见,如果甲乙双方关系未交恶,乙方认可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自不必说,乙方构成的自认无需甲方另行举证。但出现更多的情况是:乙方并不认可,而且坚称系偿还借款本金。在甲方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且乙方偿还的款项在时间、数额上均未构成规律性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只能根据借条上载明的信息来认定。因此,甲方最终就会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3律师建议
首先,出具借条时要写明借款利息,最好详细到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写的越清楚出现纠纷的概率即越小。当然,从公平守法的角度来说,月利率最好不要超过3%。
其次,如果借条上未载明借款利息,那么就必须要求对方每个月准时将固定数额的利息汇入指定账户。当利息支付构成时间、数额上的规律性时,被认定为有约定利息的可能性亦很大。
再次,如果上述两点均没有办法做到,那么尽可能在微信、通话中固定证据。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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