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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最经常作出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发布日期:2017-12-22    作者:110网律师
上一期文章,我们介绍了保证中的一般保证,即作出该意思表示后,保证人承担相对较轻的保证责任。本期,我们将介绍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方式也是日常借贷往来中,保证人“无意中“最经常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不仅如此,很多作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都会说:我只是担保的,又不是我找你借钱,凭什么还你钱,你先去找借款人催讨吧!这样的说辞有道理吗?


1概念
连带责任保证,意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此外,若双方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也为连带责任保证。


2案例
乙向甲借款100万元,双方对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作了约定,丙、丁对上述借款提供保证,并在保证人落款处签名、捺印,未作其他明示的约定。后甲因资金紧张向乙、丙、丁催讨,三人均拒绝偿还。无奈,甲具状起诉,法院判决乙偿还借款,丙、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判决生效后,作为公务员的丁,工资账户被法院查封,每月所发工资均被扣划用以偿还甲的借款。


3法律风险
实务中,很多保证人并不清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大多数人只是在保证人处直接签名捺印,即“保证人:***”,该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即为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可以只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单一起诉保证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代位向借款人追偿,享有追偿权。
因此,相较于一般保证责任来说,连带保证承担的保证责任就重多了。出借人一般会选择有还款能力的保证人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以期实现自身的债权。而文章开头的疑问,也就迎刃而解了。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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