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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发布日期:2017-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的一般规则

  以下一般规则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一些概况性或者零碎的知识点,但需要考生认真掌握。

   一般规则  注意 
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不等于沉默权。沉默权强调沉默,不说话。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强调不被强制供述。 

   一般规则  注意 
2   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1)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而言:
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般规则  注意 
2   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2)对于法院审判时而言:
在审判阶段,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属于“行政机关”。 

   一般规则  注意 
3   根据供述取得的物证、书证认定被告人有罪  根据供述取得的物证、书证认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两个条件:
(1)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
(2)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 

   一般规则  注意 
4   需要与其他证据印证方可采信的证据(需要补强的证据)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一般规则  注意 
5   法定责任年龄的认定  (1)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2)证明年龄的证据不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二)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瑕疵状态  注意 
1   物证  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1)未附笔录或者清单,(2)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存在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当然,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   书证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瑕疵状态  注意 
3   证人证言  (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意见证据规则)   存在  (1)单位不能作证人。
(2)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个是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则,另一个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瑕疵状态  注意 
3   证人证言  (3)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a)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b)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c)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d)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存在  (3)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瑕疵状态  注意 
3   证人证言  (4)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存在  (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瑕疵状态  注意 
3   证人证言  (4)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存在  (5)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瑕疵状态  注意 
4   被害人陈述  同“证人证言”  存在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瑕疵状态  注意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存在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瑕疵状态  注意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存在  (2)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瑕疵状态  注意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存在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瑕疵状态  注意 
6   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a)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b)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没有  (1)鉴定意见没有瑕疵状态。这是因为,鉴定意见与案件实体结果密切相关,只要存在瑕疵,就会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这意味着,只要鉴定意见稍微出点问题,如左列中的“(a)至(h)”,鉴定意见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允许补正或者进行合理解释。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瑕疵状态  注意 
6   鉴定意见  (c)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d)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e)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f)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g)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h)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没有  (1)鉴定意见没有瑕疵状态。这是因为,鉴定意见与案件实体结果密切相关,只要存在瑕疵,就会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这意味着,只要鉴定意见稍微出点问题,如左列中的“(a)至(h)”,鉴定意见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允许补正或者进行合理解释。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瑕疵状态  注意 
6   鉴定意见  (2)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没有  (2)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3)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瑕疵状态  注意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a)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b)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c)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存在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瑕疵状态  注意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d)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e)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3)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存在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瑕疵状态  注意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存在    

  【例题·单选题】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42)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人证言。《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例题·不定项】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4-2-93)

  A.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B.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D.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据此可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不是强制性规定,只是在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选项A的说法于法无据。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选项B不属于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法定情形。选项C违反上述规定第二款(二)项,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选项D对应上述规定第二款第(五)项,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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