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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回迁房,约定房屋可以过户时支付尾款,现房本没有办下来,卖家要求支付尾款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1-2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华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华将海淀区2202号房屋出售给唐某琪,房屋价格163万元。唐某琪于2012年底前共支付购房款131万元,此款项双方已签署借款协议,视为李某华向唐某琪的借款。尚余购房款32万元未支付。合同约定如至2015年7月15日,唐某琪仍未取得房产证,则唐某琪有权选择退房或支付余款。至2015年7月15日在唐某琪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唐某琪拒绝退房且拒绝支付余款32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唐某琪支付购房款32万元;2.唐某琪支付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共625天的违约金509375元。
  二、被告辩称
  唐某琪辩称,双方于2012年6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华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我。签订合同是因为买卖的房屋应完成过户,且这个房屋也符合过户的政策。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格及付款时间、方式。现在房屋无法过户的责任在于李某华。我依约支付了余款32万之前的两笔购房款,故我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审理查明
  2012年6月14日,李某华(甲方)与唐某琪(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是拆迁回购房,截至合同签署时,甲方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乙方知晓该房屋暂不具备办理权属转移的条件,甲乙双方均确认知晓本项交易的潜在风险,且自愿达成本交易。房屋价格为163万元,乙方于2012年6月3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整,2012年7月15日,乙方将首付款人民币80万元整支付给甲方,该81万元由甲方与乙方另签《借款协议》,一旦出现甲方根本违约不能履行本房屋买卖合同,该款项视同甲方从乙方得到的借款。第二批应付款额为50万元整,乙方可暂不支付该款,视同甲方借款50万元给乙方。第三次付款的数额为32万元整。付款时间是甲方取得房产证并过户给乙方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十五日内。甲方承诺:最迟于2013年12月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并在取得房产证后次日起配合乙方将房产证更名为乙方,即实际完成合同房屋的过户手续。如至2015年7月15日,乙方仍未取得房产证,乙方有权选择退房或支付余款继续履行协议,甲方无条件配合。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按应付款之日起,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李某华认可已收取唐某琪购房款131万元,但其认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至2015年7月15日,不论任何原因导致唐某琪未取得房产证,如果唐某琪不选择退房,则需要支付剩余房款来履行协议,由于唐某琪在2015年7月15日前已支付131万元,将这部分款项从房屋总价款163万元中扣除后,唐某琪应支付32万元房屋余款。
  唐某琪认可已收取李某华交付的办理房产证所需税票、发票等全部票证手续,且房屋也已于2012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实际交付。但唐某琪认为,对于房屋尾款32万元的给付时间,在2015年7月15日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其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即待李某华取得房产证并向其过户后15日内,其将32万元支付给李某华。
  四、法院判决
  驳回李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李某华与唐某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至2015年7月15日,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唐某琪不选择退房,双方均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唐某琪应何时支付购房余款。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方主要有向买受方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买受方主要有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本案中,买受方唐某琪已支付131万元购房款,尚余32万元未支付,出卖方李某华已向唐某琪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在双方均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均有尚需履行的合同义务。
  对于唐某琪支付余款的时间,《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向甲方第三次付款的数额为32万元整。付款时间是甲方取得房产证并过户给乙方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十五日内,即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变为乙方后的十五日内,乙方将此款支付给甲方,现双方均认可房屋产权证暂时无法办理,故唐某琪支付余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李某华现起诉要求唐某琪支付购房余款,不符合合同约定,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李某华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主张因唐某琪未依约支付余款的违约金,因尚未达到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尚未开始起算,唐某琪并不存在逾期支付余款的情形,故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靳双权律师提示您,因近年来商品房房价持续走高,很多购房者将目标转向了没有产权证书但价格相对较低的回迁房,却忽略了其中的一些风险,在购买回迁房的过程中,请您谨慎小心,如遇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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