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企业请保护好你的商业秘密

发布日期:2018-02-21    作者:余谭生律师
企业请保护好你的商业秘密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众所周知,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保护商业秘密工作虽有相当长的历史,但把它纳入国家政策、法律之中,还是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初,人们对商业秘密问题的意识淡薄,甚至至今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在不断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又由于人才大量流动,造成商业秘密严重泄露、知识产权流失、无形资产受损等现象经常发生。鉴于此,笔者就如何加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工作的建议,略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保护商业秘密责任重大建章立法迫在眉捷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益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手段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保护商业秘密工作,是指对权益人的合法商业秘密以政策和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并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工作。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稀缺性特点,可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因此某些组织、个人甚至国家,不惜代价想方设法以正当或不正当手段去获取。因为该秘密一旦被获取,即可使获取方用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益。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体制尚不完善的今天,企业之间、特别是行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人才的竞争也必然加剧。科技人才的流动,高新技术人员的跳槽,常常伴随着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泄露。近几年来,因商业秘密泄露使原企业发展蒙受重大损失而发生的纠纷和案件越来越多,举不胜举。如苏北盐阜地区某国营企业分管生产技术的某厂长,串通有关技术档案资料保管人员,称病提前退岗,非法携带秘密技术图纸与外商创办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致使国家投资!"""多万元的企业处于瘫痪状态,造成工厂减少利益#""多万元。此外,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窃取商业秘密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尽管我国以《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但相关的法规还很不完善,在具体操作中力度不够。鉴于此,广东长昊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呼吁:第一,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其二,企业应强化内部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管理档案资料的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其三,要加强企业人员教育,把企业发展和生存同企业人员切身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
二、要以科学化、法制化的管理方式、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目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才刚刚起步,正处于探索研究阶段。为了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一套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使之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当前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观念。由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在我们国家尚属新生事物,许多涉及商业秘密的人员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缺乏基本认识和相应的基础知识,正确形成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观念尚还有很大距离。因此,强化人员素质教育应成为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联,寓保密教育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教育之中,通过理论的、政策的、法律的和现实生活中正反事例的教育,逐步树立保护商业秘密正确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观念。加强教育,既要依靠保密行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抓,又要依靠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进行教育;既要抓权利人的自我教育,又要抓好所属涉密职工教育,使保密工作渗透到各个涉密环节,只有解决了相关人员思想认识问题,保护商业秘密工作才有可能做好。
二是要准确划定商业秘密界限,夯实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基础。当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时,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界限不清,是我国目前保密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保密工作理论与实践间的一个重大而又棘手的问题,这一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国有企业中。如何界定国有企业中的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即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那些不同程度影响企业生存的秘密,是属于国家秘密还是属于商业秘密,不少企业对此概念不清。由于国有企业同其他性质的企业相比,与国家的关系更加密切,以及由于传统上这类秘密属于国家秘密,这就更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必须把做好保护商业秘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同国有企业的改革结合起来,既不能超越阶段草率地划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界限,也不能等待国有企业改革完成之后去界定。各有关行政部门特别是保密和档案部门,要深入国有企业,开展深层次的调研,与其共同积极地完成这项任务。
三是要健全法制,积极探索保护商业秘密工作的行政管理措施,确保商业秘密规范运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特别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到来,以法护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应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治理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据笔者参与国企改革所接触的实际所知,以往的法律,如《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商业秘密有相应的规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又深感法律规范不灵,有法不依,许多改制中的企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受到法律的处罚。广东长昊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建议,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在民法侵权一章,增加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第二,抓紧修改、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全面的法律规范和保护。
四是从行政管理角度讲,目前的任务是要尽快划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管理权限,落实行政管理职能。要把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纳入国家行政管理序列,为商业秘密的规范运行提供有力的行政执法保障,从而使保密工作渗透到各个涉密领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