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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周脓肿术后大便失禁,结肠造瘘

发布日期:2018-02-22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杜尔伯特某医院、齐齐哈尔市某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5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210日、20155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某诉称:2012312日原告因肛门不适到当地医院诊断为肛周脓肿,原告又到杜蒙县某医院诊断,医生建议原告手术治疗,原告遂办理了住院手续,于313日下午进行了肛瘘切开切除挂线手术、混合切痔手术,术后原告不能起床,只能侧躺,小便费劲,只能靠大便带出,体温一直较高,到后来每晚要起床十余次。
不得已转到齐齐哈尔市某医院,于2012329日行切开扩创分叉挂线引流术,术后仍然发烧,并且不能自主大便,只能家属协助冲洗,小便基本恢复正常。
到了后期高烧不下,大便冲洗需要初次才能基本便净,原告要求转到上级医院治疗,诊断为肛瘘术后、肛门失禁、肛周感染,于2012529日行横结肠双腔造瘘术、肛周创面清创冲洗手术,但术后患者大便完全失禁,直到现在仍然没有恢复。
患者又至天津等地治疗,但都没有好转。
原告认为三被告手术均存在失误,共同导致了原告现在的损害后果,故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郭某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事项为:1、被告在诊疗中是否存在过错;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3、伤残等级;4、护理时间及人员;5、医疗终结时间;5、继续治疗费用(医疗依赖及费用标准)。
本院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由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组织鉴定。
该鉴定机构组织双方查体后,出具黑新讼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5-4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为:1、被告二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郭某某的肛门失禁存在因果关系,杜蒙县某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30%,齐齐哈尔市某医院过错参与度为45%
哈医大二院的诊断及治疗未发现过错。
2、郭某某的损伤评定为四级伤残。
3、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9个月(含闭瘘术)。
4、伤后需1人护理8个月(含闭瘘术)。
5、需择期行结肠闭瘘术,费用约需人民币2万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先后在被告杜蒙县医院、齐市中医院、哈医大二院住院治疗,事实清楚,双方医患关系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经司法鉴定,被告杜蒙县医院和齐市中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郭某某的肛门失禁存在因果关系,故二被告应按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的比例承担责任。
杜蒙县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的30%,齐市中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的45%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尔伯特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医疗费9757.12元;
二、被告杜尔伯特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6270元;
三、被告杜尔伯特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残疾赔偿金94957.80元;
四、被告杜尔伯特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精神抚慰金8000元;
五、被告杜尔伯特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误工费9908.10元;
六、被告杜尔伯特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护理费10466.60元;
七、被告杜尔伯特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交通费824.55元;
八、被告杜尔伯特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34580.70元;
九、被告杜尔伯特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司法鉴定费3160元;
十、被告杜尔伯特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病历复印费29.96元;
十一、被告齐齐哈尔市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医疗费14635.67元;
十二、被告齐齐哈尔市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9405元;
十三、被告齐齐哈尔市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残疾赔偿金142436.70元;
十四、被告齐齐哈尔市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精神抚慰金12000元;
十五、被告齐齐哈尔市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误工费14862.15元;
十六、被告齐齐哈尔市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护理费15699.90元;
十七、被告齐齐哈尔市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交通费1236.83元;
十八、被告齐齐哈尔市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51871.05元;
十九、被告齐齐哈尔市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司法鉴定费4740元;
二十、被告齐齐哈尔市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病历复印费40.44元;
二十一、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给付款项,被告如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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