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柳州市柳北区案件
发布日期:2018-03-08 作者:叶霖律师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交通事故当事人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自然人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原告:樊某
原告代理律师:叶霖,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龙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桂中大道123、125、127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6777101942。
负责人:韦付辟,该公司总经理。
2016年1月26日17时15分被告黄海龙驾驶牌号为浙AJOA56小轿车行驶在广西柳江县322国道牛屎坳山路段,因车辆失控,车辆前部位侧面撞击在直行中的原告樊某驾驶的牌号为桂B2K958摩托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广西柳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黄海龙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本案肇事车辆浙AJOA56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并有不计免赔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下,原告樊某依法委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叶霖律师代为维权,于2016年12月14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1月18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某赔偿损失共计2650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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