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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流产如何保护

发布日期:2018-03-20    作者:耿武杰律师
因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流产如何保护
XX市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XX,个体。
原告:汤XX,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XX,无业。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XXX技术产业开发区XX大道和XX路交口XXXXX大学科技园。
负责人:冉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该公司职员。
被告:邓X,农民。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XX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汤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赵XX损失X元;赔偿原告汤XX损失X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XX辩称:依法判决。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XX财险XX中心支公司)辩称:XJ×××××号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套牌且驾驶人冯XX没有驾驶证,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邓X辩称: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XXXXX时许,被告冯XX无证驾驶XJ×××××套用号牌(真实号牌XJ×××××)沿老X国道由XX行驶至XX电气焊门前时,在超越顺行车辆的同时驶入逆行线与沿老X线由XX载乘刘XX、汤XX行驶的赵XX驾驶的XB×××××号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冯XX、刘XX、汤XX、赵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冯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汤XX、赵XX无事故责任。
另查:被告冯XX驾驶的真实号牌为XJ×××××号车登记车主系张XX。张XX的女儿张XX与被告邓X结婚时,张XXXJ×××××号车作为张XX的陪嫁物品交给张XX,由张XX与被告邓X共同管理使用该车。20XXXX日,被告冯XX在被告邓X家拿到该车钥匙后,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
又查:XJ×××××号车在被告XXXX财险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再查:本事故中的伤者刘XX同时向中院对本案被告提起了诉讼。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中院确认原告赵XX损失如下:
1XB×××××号车车损XX元,证据是XX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结论书。
2、鉴定费X元,证据是票据。
中院确认原告汤XX损失如下:
1、医药费X元,证据是XX市骨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住院费票据。
2、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50元/天×X天),证据是病历。
3、误工费X元(59144元/年÷365×X天),误工费按XX20XX年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X元/年计算,误工时间支持X天。
4、护理费X元,住院期间由原告丈夫赵XX一人护理,护理费按XX20XX年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X元/年计算。
5、精神抚慰金X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汤XX进行了放射性检查,因已怀孕X多天,对胚胎存在致畸形可能,原告人工流产,对原告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证据是XX市骨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
6、交通费X元。
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因此,原告方的人身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余损失,由肇事车辆驾驶人赔偿,本案中,被告邓X作为XJ×××××号车的管理人对XJ×××××号车套牌及由被告冯XX驾驶该车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承担10%的相应赔偿责任。
原告赵XX上述损失X元,由被告冯XX赔偿X元;由被告邓X赔偿X元。
原告汤XX的上述损失X元,先由被告XXXX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XJ×××××号车所投交强险中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按比例赔付医药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中的X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付误工费X元、护理费X元、精神抚慰金X元、交通费500元,计款:X元。被告XXXX财险XX中心支公司共赔付原告汤XX损失X元。原告汤XX的其余损失X元,由被告冯XX赔偿X元;由被告邓X赔偿X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汤XX损失X元;
二、被告冯XX赔偿原告赵XX损失X元、赔偿原告汤XX损失X元;
三、被告邓X赔偿原告赵XX损失X元、赔偿原告汤XX损失X元。
上列应给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至XX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XX银行XX市支行,账号:XX×××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承担X元,被告冯XX承担X元,被告邓X承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〇XXXX
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
本案是比较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特殊之处就在因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流产如何保护的问题,法官在审理的时候认为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如下:本案中的母亲是适格的原告,是直接受害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其腹中的胎儿流产,是完全违背本意的,因此生育权受到了直接侵害,本案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还包括孩子的胎儿的死亡。在本案中母亲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损害赔偿,本案中,母亲的胎儿在分娩前是其身体的一部分,但该部分却因被被告的侵权而永远丧失,因此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综上,可以看出,当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流产的情况是母体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应得到相应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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