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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好意搭乘行为及责任分配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8-03-20    作者:耿武杰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中好意搭乘行为及责任分配的认定
XXXX区人民法院(20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计X
委托代理人韩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X
委托代理人赵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计X与被告盛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XXXX日、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X的委托代理人韩XX、朱XX到庭参加了二次庭审、被告盛X的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盛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计X诉称,20XXXX日,原告计X乘坐被告盛X驾驶的号牌为XAXXXXX小型轿车途径XXXXXX公路XXXX米处发生了单车事故,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盛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计X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原告所受损伤构成X级伤残。原告为此损失医疗费人民币(币种,下同)X元、营养费X元、护理费X元、误工费X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伤残鉴定费X元、交通费X元、衣物损X元和律师费X元,共计X元。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元。
被告盛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计X曾系被告的领导,事故发生当日,被告去原单位看望同事,后因原告计X的要求送原告去XX工地的途中碰到坑洼,避让未及,车辆发生打滑导致事故的发生,故被告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2、在被告开车途中,原告与被告聊天、拍照影响被告驾驶致被告未及时注意到前方的路面坑洼导致车辆打滑,发生车祸,故原告方也有过错,且被告在事故中也遭受到了损失也应由原告方来赔偿;3、原告的损失也已经通过工伤获得了赔偿;4、即使原告属于顺路搭乘,被告并非故意造成事故发生,故不同意支付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具体的损失:医疗费由法院核实,护理费认可每天X元,营养费认可每天X元,交通费和衣物损认可原告的诉请,鉴定费由法院核实,律师认可X元,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各承担X%的费用。
经审理查明,20XXXX日,原告计X乘坐被告盛X驾驶的号牌为XAXXXXX小型轿车途径至XXXXXX公路XXXX米处发生了单车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遂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X元。交警部门认定本起单车事故由被告盛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计X不承担事故责任。嗣后,因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以致涉讼。
另查明,原告计XX系本市非农业家庭。事故发生后,原告通过XX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X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20XXXX日,XXX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XX20XX)法医残鉴字第X-XXXX号鉴定意见书称:被鉴定人计X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X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X天、营养X天和护理X天;后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X天、营养期X天和护理X天。原告因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花费X元。
另查明,原告计X因本起事故聘请律师花费律师代理费X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被告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工伤人员待遇核实表、劳动合同、收入明细及养老保险记录单、鉴定意见书、费用凭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基层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被告盛X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导致发生单车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盛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盛X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乘坐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对被告盛X主张原告在乘坐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面导致事故的发生并要求其减轻民事责任的辩称,基层法院不予采纳;但是原告的搭车行为构成好意同乘,被告盛X本是助人为乐的无偿行为,且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盛X也没有主观上故意,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基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案情,基层法院酌情减轻被告盛X  X%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盛X主张原告已申请工伤赔偿故被告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基层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在起诉时扣除了工伤保险已经赔付的部分医疗费,且原告取得了工伤保险的部分赔偿,并不因此免除被告对原告的赔偿义务,故对被告的辩称,基层法院亦不予采纳。
至于具体损失金额,根据原告的请求金额、被告的答辩意见及相关凭证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规定酌情予以确定,其中医疗费按原告计X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工伤保险理赔基金已经赔付的费用;营养费按每天X元计算X天;护理费按X元计算X天;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收入台帐,其事故发生前X年的台账及事故发生后X个月的台账显示,扣除偶然收入,原告的因事故休息期间的工资的实际减少收入为X元;残疾赔偿金,原告经鉴定构成X级伤残,故按本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X元按系数X%计算X年;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交通费酌定X元;衣物损酌定X元;鉴定费按票据认可X元;对律师代理费,原告聘请律师有利于其司法救济的实现,但其主张的金额过高,基层法院酌情支持X元。综上,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X元、营养费X元、护理费X元、残疾赔偿金X元、误工费X元、交通费X元、衣物损X元、伤残鉴定费X元和律师费X元,共计X630.36元。由被告盛XX%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盛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计X损失X元;
二、驳回原告计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计X元,由原告计X负担X元,被告盛X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法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XXX
二〇XXXX
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
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乘车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使用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要件时,因车主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好意乘车根据不同的情况赔付的方式也不相同:1、交通事故如果是因为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话,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但一般不会承担全部责任。2、搭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的话,承运人要赔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如果搭乘者有过错的话,按照过错适当地减轻承运人的责任。3、搭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有故意行为的话,驾驶人可以免责。就本案来说,肇事者和被告在及时过程中没有起到谨慎加驾驶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因原告无偿搭乘而免责,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目前我国对此类情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车辆的所有者一旦允许搭乘就有安全送达的义务。搭乘者搭乘并不意味着自愿承担风险,法院判决车辆所有者一方承担责任并不是否认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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