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购车指标:租车牌起争议好友协议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8-03-26    作者:吴丁亚律师
朋友间因“租车牌”引发诉讼,虽然双方有协议约定,但法院认为,把自己名下的汽车号牌租给他人使用,即使有合同约定也属无效。   昨日,朝阳法院宣布了该起判例,将涉案车辆判给了车牌主人,而当初掏钱买车的车牌租用者,则只拿回了车辆折价款。   租车牌让好朋友对簿公堂   涉及该起案例的是张女士和许先生。张女士说,2012年3月,她通过摇号获得购车指标,因好朋友许先生急于用车,于是两人达成书面承诺(写了字条),她将自己名下一个“京N”的车牌租给了许先生使用,年租金3000元。   一年后,张女士想要回车牌自己使用,但被许先生拒绝,于是到朝阳法院起诉对方,希望对方返还涉案车牌号,并支付从要车日至今的汽车号牌使用费。   事实上,法院查明,早在2010年12月购车摇号之前,涉案车辆早在2010年8月便登记在张女士名下。   对此,许先生说当时尚未出台摇号政策,买车当天由于他忘带身份证,便借用张的身份证买车。   律师提示,北京推出购车摇号政策后,许先生由于没有北京户口,已不具备摇号资格,车就这样一直登记在张的名下。   合同无效租金被判退还   许先生为证明涉案车辆由自己购买,向法院提交了涉案车辆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述证据显示他在2010年8月12日交纳了4.5万购车款。   律师提示,经原告申请,法院对涉案车辆进行了评估,证实涉案车辆价值为2万余元。同时,被告目前并无在京摇号资格。   朝阳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确由许先生出资购买,对于租车牌的字条,虽得到张女士确认,但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许先生尚无在北京市摇号购车资格,涉案车辆现无法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法院同时认为,张女士和许先生租用车牌合同的履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张女士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对方。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无效;许先生将车交付张女士,张女士支付折价款2.3万余元。同时,张女士需退还许先生租金3000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李光辉律师
河南周口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