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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8-04-20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例简介:假离婚时签订协议 2009年1月1日,陈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12年5月29日,两人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后来,陈某与陈某某再次登记结婚。2014年7月,陈某某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某对家庭不负责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某共同共有。
法院判决:假离婚协议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律师说法: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是否有效
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本案中,2012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某以242万元的价格购买岳阳路房屋。在两人离婚登记后一天,陈某某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6月5日,陈某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岳阳路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陈某某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岳阳路房屋、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应当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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