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徐娟代理店铺漏水侵权赔偿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8-04-21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凯宜旅社与王*美、戚*萍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上海凯宜旅社,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地下室。负责人毕静芳。委托代理人尹国祥。委托代理人盛善能。被告王*美。被告戚*萍。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凯宜旅社与被告王*美、戚*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经原告申*,本院委托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地下室即上海凯宜旅社因漏水造成部分客房受损的修复费用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嗣后本案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凯宜旅社的委托代理人尹国祥、盛*能,被告王*美、戚*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凯宜旅社诉称,原告经*的旅社位于本市某路某弄某号地下室,而被告所有的同号商铺位于底层,与原告系上下相邻。2013年5月26日,由于被告商*内卫生间水龙头未关,造成大量积水流入原告部分客房,致部分客房的墙面、顶部、地板等多处装潢受损,同时也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曾*通过地区居委会、**公司联系被告,希望通过协调解决纠纷,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就赔偿事宜商谈。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2013年5月26日起至开庭日止的五间客房的经营损失,以每日每间150元计;2,赔偿原告客房装潢受损修复费用69,030.85元;3、赔偿原告客房修复期间40天的营业损失80,000元;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第二条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原告客房受损修复费用69,030.85元变更为按照工程审价的司法鉴定确认的赔偿数额32,732元,另将第一条和第三条诉讼请求合并为要求被告赔偿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的五间客房的经营损失费,以每日每间150元计。其余诉讼请求不变。被告王*美、戚*萍辩称,两被告虽是本市某路某弄某号底层商铺房屋权利人,但2013年4月两被告已将房屋出租给上海志雅隆**有限公司使用,发生漏水时两被告在国外,对漏水经过不知情。之后在国外得知漏水之事即与租客和国内委托代管人联系,代管人马某某曾于5月27日上午报警“110”,漏水原因是因为洗手间水龙头未关。两被告认为漏水发生时,房*及其水龙头的控制权都在租客处,实际侵权人也是租客,应*租客承担相关责任。何况漏水发生在晚上10点左右,原告未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原告亦有一定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营业额损失及每日房价被告持有异议,认为高于实际损失,但对漏水发生之日至原告递交起诉状期间的营业额损失,被告愿意赔偿。原告的装修已近10年,故修复费用的计算应考虑折旧因素,而工程审价中对地板损失的估价过高,被告难以认可,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上海凯宜旅社于2007年4月向案外人上海芙柏**有限公司租赁本市某路某弄某号地下室(建筑面积693.84平方米)经营旅社。被告王*美、戚*萍则为本市某路某弄某号底层商场(建筑面积256.03平方米)共有产权人。被告的底层商场房屋位于原告经*旅社的部分客房之上,为上下相邻关系。两被告于2013年将其所有的本市某路某弄某号底层商场租赁给上海志雅隆**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同年5月26日因该底层商铺内卫生间的水龙头使用后未关,致大量的水流入原告地下室旅社的部分客房,造成原告五间客房墙面、顶部、地板和过道等装潢受损,无法正常经营。为此原告通*居委会、**公司等相关部门联系被告,希望尽快协商解决,以减少损失,但因双方意见不一拖延至今,始终未能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故原告以上述诉称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审理中,因双方对原告主张的客房受损的修费费用意见不一,故经原告申*,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凯宜旅社因漏水造成的五间客房(D5、D6、D7、D9、D10)装潢受损的修复费用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经鉴定,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本次鉴定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地下室因漏水造成部分客房装潢受损的修复费用为32,732元。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照片、居*会及**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房*产权信息资料、租赁合同书、自行委托制作的工程造价单、入住记录、税单发票、房*照片及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经*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工程造价单、入住记录、税单发票、房*照片提出异议,认为入住记录、税单发票、房*照片不能证明真实的房价及原告的实际损失,工程造价单系原告自行制作,不予认可。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认为对地板估价偏高,其他无异议。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与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经*的旅社部分客房位于被告房*之下,属于上下相邻关系。被告作为房屋产权人,理应保证其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避免对相邻方造成妨碍。现由于属其所有的房屋内不慎发生漏水,导致原告经*旅社的部分客房装潢受损,对此被告应*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部分客房受损修复费,其要求被告按照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赔偿32,732元,被告虽对其中地板估价存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否认,故原告的主张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因漏水无法营业的经济损失,原告虽提供了入住记录、税单发票、房*照片等相关证据,但不足以完全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实际经营损失。本院考虑到被告房*漏水确实给原告经*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故由本院酌情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美、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凯宜旅社因漏水造成房屋受损的修复费32,732元;二、被告王*美、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凯宜旅社经济损失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5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6,825元,由原告上海凯宜旅社负担3,707元,被告王*美、戚*萍负担3,118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凯宜旅社、被告王*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戚*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俭蓉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严国华书 记 员  陆怿婷附:相*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生活、团结互助、公*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