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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废弃冷冻胚胎侵权赔偿案这样判……

发布日期:2018-05-01    作者:李海律师
日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全国首例男方废弃冷冻胚胎侵权赔偿案。未经女方同意,单方要求废弃冷冻胚胎的男方,被判赔偿女方3万元抚慰金。
 
据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合意在美国某州立医院做了辅助生殖手术,医院从王某身上提取了13个卵子,经人工受精存活6个胚胎,王某移植了一枚胚胎,后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流产。剩余5个胚胎,双方委托州立医院储存保管;20167月,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未准许双方离婚;20176月,张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一年前未经其同意废弃胚胎,为此王某要求张某支付抚慰金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男方废弃胚胎,女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定,张某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王某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且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王某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法院依法酌定张某赔偿王某抚慰金3万元。
 
该案的主审法官解释,生活中较多出现的是女方单方终止妊娠,像本案那样男方废弃胚胎的情况较为少见,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法规范围内,女方中止妊娠之所以不构成侵权,是基于女性在身体和生理上的特殊性,但自此案起,男方不当处置胚胎则有可能构成侵权的。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知道做辅助生殖手术对王某身体有一定的伤害。依法理,妻子怀孕后,丈夫无权强迫妻子堕胎,否则,构成对妻子人身权的侵害。在人工受孕的案例中,移植胚胎前,男方如果单方废弃胚胎,是令女方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不能得到回报。对女方来说,只是损害产生的时间点不一样,同样都存在身体上损害:堕胎的损害产生于堕胎时,废弃胚胎的损害始于服药促排卵时。主审法官表示。
 
此外,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亦侵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在本案中,女方回国后,旅居国外的男方有便利的条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续费亦是男方交纳的,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会妥善处理胚胎储存问题。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终止交费,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损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庭认为应认定男方废弃胚胎构成侵权,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标的物,女方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
 
据介绍,在赔偿数额上,合议庭还综合考虑了母体在取卵过程中承受的痛苦和伤害,以及女方的年龄因素、对婚姻的珍视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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