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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引发的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6-1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刘雪诉称:被继承人刘也与王湖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刘能、被告王湖、被告王赫、被告刘然四子女。原告刘雪系刘能之女,刘也、刘能、王湖相继去世。景泰小区361号房屋是刘能的个人房产,刘能针对该房产曾订立遗嘱,明确表示由原告继承。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涉案房屋,诉讼费依法负担。
  2、被告辩称
  被告王赫、王湖辩称,不同意负担诉讼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遗产请法院依法处理,诉讼费不同意负担。2008年,被继承人刘能去世,而被告王赫、王湖二人却是在时隔10年之后才听说被继承人刘能曾在生前订立过一份代书遗嘱,据原告刘雪所述,该代书遗嘱一直系其本人保管,但是在长达10年间,原告刘雪从未向其他继承提及遗嘱之事,实在是不符合常理,另被告王赫、王湖二人生疑,故二被告质疑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被告刘然辩称,同意原告诉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雪向法院提交了其本人的户口本、被继承人刘能的死亡证明、王湖死亡证明、刘也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信、涉案房屋房产证、刘能遗嘱等文件。根据原告提交的遗嘱,被继承人刘能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名下房产,即景泰小区361号房屋由原告刘雪一人独自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该遗嘱的见证人有杜江、张攀,二人均为被继承人刘能的同事。被告王赫、王湖、刘然三人并不认可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但三被告对其他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
  原告为此向法院申请了遗嘱见证人杜江、张攀出庭作证,经证人杜江出庭作证,证实遗嘱内容属实,且系被继承人刘能的真实意思表示。针对刘某5生前在杜某、成某见证下所立遗嘱的真实性问题,杜某、成某均到庭作证。证人张攀到庭作证,亦证实原告所言均属实。被告王赫、王湖二人对证人杜江、张攀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刘雪继承。
  四、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涉案房屋是被继承人刘能的个人房产,刘能所订立的遗嘱形式为代书遗嘱,该代书遗嘱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任何无效情形,故该遗嘱系真实有效的,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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