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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6-12    作者:潘怀宣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贺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金融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3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10月至20089月,被告人李某先后向招商银行、中国xx银行、xx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并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套现,后上述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李某催收,但其仍不归还欠款。
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拖欠上述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183,270.67元。
分述如下:1200510月,被告人李某申请办理了一张xx银行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套现。
至案发,拖欠本金共计人民币79,799.08元。
220088月,被告人李某申请办理了三张中国xx银行信用卡(三张卡共享同一信用额度),并透支消费、套现。
至案发,拖欠本金共计人民币27,250.39元。
320089月,被告人李某申请办理了一张xx银行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套现。
至案发,拖欠本金共计人民币76,221.20元。
20131125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在本市抓获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除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第2节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两节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xx银行退赃人民币88,000元,向中国xx银行退赃人民币27,251元、向xx银行退赃人民币76,300元。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百九十六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四项"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四项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款  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赔赃款,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和减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证人印某的证言,银行报案材料、持卡人账户说明、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扣押清单、涉案银行卡、受案登记表、案发情况、工作情况、还款单收据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赔赃款,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百九十六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四项"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四项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三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三款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七十二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七十二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七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七十三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款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三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三款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五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五十三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四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李某在四年内申领、使用信用卡。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退赔的赃款予以发还被害单位。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左xx
审判员朱xx
人民陪审员毛xx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xx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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