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证据 被告和律师合伙“作案”
发布日期:2018-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今年6月,原告林某(女)与被告张某(男)离婚纠纷案在越秀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林某曾将户口簿原件交给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核对,此后该户口簿原件离奇消失。林某认为,张某在质证后未归还户口簿原件,该户口簿原件是被张某藏起来了。但张某及其代理律师均矢口否认。庭后,经办法官查看了庭审录像,发现张某在质证后偷偷把户口簿原件交给了代理律师。开完庭后,该律师以上洗手间为由先行离开法庭。法官掌握到这一情况后责令张某将户口簿原件交还给林某。证据确凿,事实就在眼前,不料张某及其代理人仍拒不承认。最后,张某以丢失为由重新申请了户口簿并交付林某。(信息时报)
毁灭证据:轻则罚款 重则负刑责
曹志平律师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张某重新补办《户口簿》并交付林某,如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处理。
律师“违纪”将被严肃处理
曹律师说,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该案件张某的律师协助张某隐匿上述证据,并在该院出示有关证据已证明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拒不承认,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越秀法院向广州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该律师严肃处理。
新闻链接 津城15名律师5家律所受到处分
记者从天津市司法局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目前,天津律师人数达到6380人,律师事务所732家。当前,天津绝大多数律师是好的,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少数律师还存在执业行为不规范、不诚信的问题,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高度重视对律师投诉的查处工作,坚持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2017年以来,市律协做出生效行业处分14件,涉及15名律师、5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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