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分割房屋拆迁款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6-27 作者:靳双权律师
1、原告诉称
原告马涛诉称,原被告一家四口曾共同居住生活在华新小区22号,该房屋拆迁获得拆迁补偿费500万元,被二被告领取,并据为己有,拒绝向原告支付原告所享有的拆迁利益份额,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分割房屋拆迁款,原告应当分得2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马丽辩称,被告马丽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拆迁时的一切手续全部委托给被告马洁,包括领取拆迁款也是由被告马洁代为领取,现在也是由其代为保管,被告马丽认可马洁在庭审中叙述的拆迁款分配情况,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洁辩称,被告马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宅院的承租权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被告马丽,被告马丽、孙茵夫妻二人、原告马涛、被告马洁四人共同生活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孙茵、原告马涛、被告马洁三人的户口也都落户在涉案房屋。涉案宅院拆迁获得的拆迁款曾由被告马丽分配,原告马涛获得30万元、被告马洁获得40万元,马丽获得22万元,剩余拆迁款确实由被告马洁保管。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丽与孙茵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马涛、被告马洁二名子女。2013年,被告马丽作为涉案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户主为孙茵,拆迁补偿款包括设备装修及附属物、拆迁评估价款、搬家补助费、空调移机费、有线电视移机费、电话移机费、一次性周转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据查,该份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已完全履行完毕。
涉案房屋拆迁共获得500万元拆迁补偿款及一套两限房购房指标,购房指标落入原告名下。原告于2013年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两限房华新小区22号房屋一套。据查,1992年,原告马涛离婚,其在离婚后一直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并未搬入涉案房屋与家人共同生活。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马涛之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的原承租权人系被告马丽,马丽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原告在本次拆迁过程中共获得3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以及一套两限房的购房指标。
据查,原告虽然将户口落户在涉案房屋内,但是并未曾实际在该房屋内居住,故其并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和使用人,而根据拆迁政策及拆迁协议中明确的信息,拆迁补偿款是针对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使用人发放的补偿款项,显然原告不具备条件。故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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