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返还定金并非一定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8-07-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窦某起诉称:在中介公司介绍下,2007年12月20日,我和被告钱某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钱某将其位于北京的房屋一套,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我。合同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5千元定金,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了第一期购房款10万元,余款20万元待被告钱某为我办理产权过户后当天再一次性付清。被告钱某收到第一期购房款10万元后,将房本交给了中介公司。但之后,却一直未见钱某提起产权过户一事,后在中介公司的多次催促之下,被告钱某却说要双倍退还我定金,不想履行合同了,我不同意钱某的做法,后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我只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二、被告辩称
被告钱某答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履行合同,属于我违约,我愿意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窦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07年12月20日,在中介公司居间下,钱某和窦某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窦某以30万元购买钱某在北京房山区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天,窦某向钱某支付5千元作为定金,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第一期购房款10万元,剩余20万元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当日一次性付清。钱某在收到第一期购房款后,将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交由中介公司保管,合同签订后,如果买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卖方不退还所交定金,如果卖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窦某向钱某支付了约定的5千元定金,并按时交付了第一期购房款10万元;钱某收到10万元后,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中介公司。正当双方约定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卖方钱某见房价大幅上涨,觉得自己的房子卖亏了,于是对过户一事迟迟不予办理,后在中介公司的多次催促之下,钱某却告知同意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不再履行合同了。窦某得知此事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后协商未果,窦某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窦某和被告钱某所签合同有效,钱某协助被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五、律师点评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告钱某见房价上涨厉害,心生悔意、想要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被告钱某提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但原告窦某不同意,钱某不可以单方以承担定金责任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承担定金责任就可以解除合同,加之,原告窦某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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