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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音乐喷泉案二审宣判 法院认定喷射效果的呈现构成作品

发布日期:2018-07-16    作者:110网律师
西湖音乐喷泉案二审宣判 法院认定喷射效果的呈现构成作品
 来源:新华网 | 作者:熊琳 李欣妍
西湖音乐喷泉深受游客喜爱。不久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因是认为西湖音乐喷泉涉嫌剽窃。本案因涉及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否构成作品引发关注。

  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法院日前审结了上诉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科恒业公司)、上诉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简称西湖管理处)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科水景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万元、公开致歉的民事责任。

  一审中,中科水景公司诉称,其创作了青岛世园会《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编曲,并享有著作权。西湖管理处以考察名义获取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视频、设计图等资料并交给中科恒业公司,中科恒业公司剽窃了涉案音乐喷泉编曲并在西湖施工喷放,侵犯该公司著作权。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音乐喷泉作品保护的对象是喷泉在特定音乐配合下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虽无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的类别,但这种作品本身确实具有独创性,应受保护。法院认定二被告侵权。

  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中科水景公司实际创作了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通过涉案作品视频与被控侵权视频对比,二者呈现的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已经构成实质相似。在此情形下,鉴于中科恒业公司和西湖管理处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合理可能性,可以排除二者独立创作的可能。二者未经许可喷放涉案作品且未署名著作权人,已构成侵权。此外,中科恒业公司和西湖管理处喷放涉案作品的行为系商业行为,不符合“免费表演”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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