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登记于一人名下 分手后房产如何划分

发布日期:2018-07-17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恋爱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而购买的房产,一方几乎出全资,房产证上却是对方名字,这种情况分手后两人都主张取得房产所有权,协商不成,法院将如何判决?双方对于自己的主张将如何举证?详情请看以下案例。案情简介:恋爱期间购买房屋分手后产权归属引争议
卢某是一家跨国公司的老板,香港人氏,为管理公司而长期居住于杭州,与公司职员刘某因长期在一起共事日久生情,但卢某是已婚人士,因此二人恋爱一直是保密的,后卢某为与刘某居住方便,便出资让刘某购买了一处房屋共二人约会。其中卢某出资95万,刘某还贷20万,房屋登记于刘某一人名下,后二人分手,关于房屋产权问题,卢某与刘某协商不成将之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人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具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提供了为共同购房而向被告先后转账95万的记录和两人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为证明其转账购房行为是为了二人共同生活的目的,现目的无法实现而主张被告返还受益。但是系争房屋确属被告所有,产权登记于被告名下,因此,判决房屋属被告所有,被告于原告之间属于借款关系,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95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恋爱关系买房需谨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不管出资是谁,即使全额出资但房屋权属登记于一方名下,双方又没有夫妻关系,那么房屋依旧归登记人所有。除非双方在买房前进行约定,约定虽登记人为对方但实际产权人为己方,这时才可以此为依据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要注意的是这种借名购房行为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因为房屋权属登记具有公示的效果。
关于本案原告对被告的转账行为,相当于是具有目的性的赠与行为,目的无法实现时,原告可请求被告返还。若被告继续占有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