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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日期:2003-12-3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Orgnized

    Crime.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远未取得一致。美国总统司法和司法管理委员会将有组织犯罪看作是“企图在美国人民和他们政府的控制之外从事活动的群体”。[1]现在,有人认为这个概念已经过时。里根总统于1983设置的以考夫曼为首的调查委员会于1986年提出了一个题为“边缘:有组织的犯罪、商业和工会”的报告。这个报告没有把有组织的犯罪说成是一个庞然大物,而是把它说成为若干不同的犯罪组织。[2]原苏联给犯罪组织下的定义是:犯罪组织是稳定的、具有等级制度的组织,它有两个人以上,至少有两层组织管理机构,其创立的目的在于有计划地实施谋利性犯罪并通过贿赂腐蚀的手段拥有或试图拥有一个自我保护系统。[3]

    墨西哥法律汇编的定义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我国法律认为严重的某项罪行。”[4]

    澳门《黑社会管制法》的定义是:“非法组织的组成具有稳定性,以犯罪为目的及经济由协议或其他任何事实,即如从事下列所指的一项或多项而显示其存在着,视为黑社会。”例如贩毒、非法禁锢、诱良为娼及经营娼妓活动、对人或财物借口保护或以暴力或恐怖而取得财物利益、非法贷出财物、教唆或协助非法出、入境、经营非法幸运博彩或互相博彩和使用、佩带及保有违禁武器等等。[5]

    从上述众说纷纭的定义可以看出,各国政府和犯罪学家对此具有明显的分岐,至今尚未能在国际上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在1993年的一项报告中指出的那样:“为有组织犯罪确定一个明确而又普遍能够接受的定义的一切努力已经失败。实际上,有关的资料文件曾提出许多不同的定义,但是没有一项定义能够获得人们普遍的接受。”

    事实上,有组织犯罪虽然复杂多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但由于它的国际性和普遍性,也就决定了有组织犯罪必然具有某些相通的共同特征。如果我们从分析这些特征入手,也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1有组织犯罪没有意识形态目标,只追求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这一点同激进的、主张政治改革的恐怖组织不同。传统意义上的恐怖组织一般是凭借暴力或其他策略制造恐怖事件,借以威胁、恐吓政府和公众,以达到政治和社会目的的团体。

    有组织犯罪不是政治性组织,他们一般是政治上的保守派,希望维持社会现状,反对任何激进的政治改革。他们虽然也采取一些政治性行为,与政府和司法机构中的腐败官员相勾结,但主要的用意不在于操纵政治运作,而是寻求保护和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例如赌博、卖淫、毒品走私,最大限度地捞取利润。或者采用掠夺式的方法,如抢劫、盗窃、诈骗、合伙敲诈,来获取尽可能多的赃款赃物。然后采用“洗钱”的非法手段,将获取的巨额利润向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领域渗透,通过操纵合法经营来维护自己的既得经济利益。

    然而,也出现了一些相反的情况。在过去,大多数恐怖组织都视自己为政治活动家而非犯罪分子,这样他们就能得到包括某些政府在内的资助,尽管这使得这些政府一定程度上能控制恐怖事件的蔓延。

    冷战结束以后,一些政府终止了对恐怖组织的资助,这就使得恐怖活动突然失去了控制。新一代的恐怖主义分子不像自己的前辈肩负崇高的“理想”或“主义”,受某些政府暗中的资助、操纵。他们一般受过良好的教育,在政治上更加狂热地信仰神秘主义、追求标新立异。这表明恐怖主义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与此同时,有组织犯罪则从与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相勾结的过程中咀嚼到了巨大的甜头。他们一反常态,正在努力形成一种政治力量,一方面通过建立院外活动集团,一方面设法使他们的人被任命到行政部门的关键位置以打入政界。所有这些,使得为有组织犯罪确定一个精确定义的前景,变得越来越暗淡了。

    2?有组织犯罪是一个永久性组织,具有等级森严的内部结构和组织纪律性。这是区分有组织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志。一般性共同犯罪,例如我国所说的结伙犯罪,一般都是为了一个临时性目的而短时间的纠合在一起,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就即行解散。

    有组织犯罪则具有长远的计划和目的,其犯罪组织是永久性的,组织成员、特别是核心成员基本保持稳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性,即不间断从事犯罪活动。它们具有等级森严的内部结构,至少有三级或三级以上的垂直权力结构,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挖掘权。美国的黑手党至少有24个内部结构极为严密的“家族”(family),每个家族有1个老板,1个助理,一些“副官”和大量的一般成员。每个家族都是独立的,但是从势力最强的“家族”中挑出的9—12个老板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协议来调停各家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纽约的5大家族似乎是有组织犯罪中的最强有力的代表。

    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也同样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澳门的14K、香港的三合会、台湾的竹联帮,其内部结构达到6个等级,和美国、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基本一致。

    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大都经过严格的挑选,多数是基于民族、血缘、种族关系而集合在一起。美国和意大利的黑手党,其成员的祖籍多为意大利大陆和西西里岛的人。他们自成体系,企图不受社会约束而独立运作。成百上千的犯罪分子在像任何公司企业一样复杂、有条理、有纪律的机构里工作,受制于极其严格的规章制度。这些犯罪组织中的首领,经常以暴力对付任何可能给他们带来威胁的人,无论是他们内部的告密者,还是商业上的竞争者或者警察和司法人员。犯罪组织的成员稍有差错,就可能招致杀身之祸。

    3?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是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在有组织犯罪的历史中充满了血雨腥风,恫吓和暴力曾经是最常采用和得到普遍认可的手段,也是保持犯罪组织活力和实现其目标的重要因素。而且有些犯罪行为也必须依赖于暴力才能实现,例如谋杀、敲诈勒索和强收“保护费”等等。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犯罪分子变得越来越精明,他们发现通过腐蚀贿赂政府官员,导致政治腐败,不仅可以更好地达到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目的,而且也不容易暴露自己,比公开使用暴力要更安全有效。

    有组织犯罪现在把目标更多地转向议会、政府和执法机构,在议员、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中寻找“代言人”和“合作伙伴”,用贿赂的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美国的毒品犯罪之所以难以治愈,是因为犯罪分子以数十亿美元的利润用于瓦解执法的努力。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和贩毒集团相勾结,毒品犯罪当然屡禁不绝。在意大利90年代开展的“净手”运动

    中,意大利政界丑闻迭起,政府高官纷纷落马。前社会党领导人克拉克西因接受黑手党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曾任七届意大利政府总理的安德列奥蒂被控与黑手党有染而受到法院的审讯。

    所有这些都表明,政治腐败是有组织犯罪得以生存的重要条件。没有腐败的议员、腐败的政府官员、腐败的执法人员,有组织犯罪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连一天也难以存在下去。

    4.有组织犯罪成立的宗旨是消除帮派争斗,加强联络,控制竞争。垄断是有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香港、澳门的黑社会组织,最早就是为了垄断鸦片走私而设立的,凡加入黑社会的人将受到“保障”,但必须将收入的一部分缴纳会费,否则将被解雇。

    规模较大的犯罪组织都有自己的地盘和经营范围,像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毒品走私都不是一般人可以从事的“职业”。美国的黑手党在建筑行业具有垄断地位。纽约市的开发商、承包商和供应商都已接受了这样一个事实,黑手党的“服务”成了提供稳定和可预见性的“不好,而又少不了的”角色。[6]在毒品市场上,由犯罪集团控制毒品的制造、进口

    和批发,价格似乎可以维持在一个低水平上,这个市场上竞争较少,犯罪的垄断受到鼓励。

    有人认为,犯罪集团通过垄断降低了费用,获得了“社会效益”,甚至假定那些提供服务或商品的人是“通情达理”和“讲道德”的人,不会作出攫取在经济上、社会上或政治上不适宜的“昧良心的利润”的决定。事实恰恰相反,垄断的目标是提高而不是降低价格,有组织犯罪不是慈善机构,人们不能寄希望于他们的“通情达理”和“讲道德”。如果鼓励这一政策,就会发生严重的后果,即有组织犯罪的合法化和政府官员、执法人员的全面腐败,这绝非危言耸听。

    5?有组织犯罪不仅仅从事明显的非法活动和非法服务,而且还越来越倾向于经营合法的赢利活动。到80年代为止,美国黑手党已把它从赌博、卖淫,特别是毒品走私活动中获得的成百亿美元非法收入投到能够产生更多利润的合法经营中去。美国的黑手党如今已非常富有,势力强大,其触角几乎已伸进美国的各个行业。

    美国一些最富有的罪犯住在高雅的郊区,经营着合法企业,过着安宁而体面的生活。他们常常是模范的家庭成员和慈善家,按时去教堂做礼拜,抚爱孙儿孙女,使人们很难将他们与犯罪组织的头子联系在一起。美国参议院调查州际商务犯罪特别委员会说:“几乎所有在本委员会作证的人或有黑手党嫌疑的人,要么否认自己曾听说过黑手党,要么否认自己是黑手党成员。”??[7]?更有人声称,“全国黑手党”只是一个神话。不仅它的存在从未得到肯定的证实,而且与关于犯罪辛迪加的经验性研究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由于这些原因,没有迹象表明在最近的将来,对有组织犯罪实行控制的努力会有实质性进展。

    尽管如此,通过对上述特征的分析,我们仍然试图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定义,即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照纪律和等级永久性地集合在一起,为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的方法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责任编辑/刘守芬)

    注:

    [1]杰伊。罗伯特。纳什:《有组织犯罪世界百科全书》,纽约:帕拉贡出版社,1992

    年

    版,第271页。

    [1]《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4页。

    [2]《有组织的犯罪:美国和西欧的比较》,《英国犯罪学杂志》,1990年夏季号。

    [3]《Criminal Organiations》P3,Published by long Island University,U.

    S.A

    [4]《墨西哥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改革方案》,第1页。

    [5]参见《澳门黑社会管制法》。

    [6]《黑手党主宰纽约的建筑业:研究发现》载《洛杉矶时报》,1988年5月20日。

    [7]《刑法的实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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