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恶意串通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7-2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韩先生起诉称:2003年3月10日,我和A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我购买开发商修建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把房屋钥匙交给我,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收房后装修完毕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03年11月,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了马先生,并为马先生办理了产权登记。我得知此情况后,无奈之下,只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开发商和第三人马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继续履行与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辩称
被告A开发商和马先生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在2003年3月1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韩先生购买A开发商开发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韩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A开发商向韩先生交付了房屋钥匙,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2003年11月,开发商告诉韩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又将诉争房屋卖给了马先生,并为马先生办理了产权登记。韩先生得知后,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韩先生和被告A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A开发商协助原告韩先生办理产权登记。
五、律师点评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二)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A开发商在告知原告韩先生要解除合同后,没有经过韩先生同意,就与第三人马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为马先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A开发商和马先生的买卖关系中确实存在诸多疑点和不合常理之处,可以推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所以被告A开发商和第三人马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继续履行与原告韩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为韩先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综上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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