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利用买卖双方信息沟通不便赚取差价一案
发布日期:2018-07-3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沈先生起诉称:2009年一月底,我在XX中介公司介绍下,欲购买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60万元,在签订合同之前,中介公司称我只需要支付60万元就能拿到房产证,不需要我再支付任何费用,于是我便和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也为我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后来我才得知,购买这套诉争房屋的成交价格是50万元,就算加上过户费,税费,服务费等费用,一共用不了54万,于是我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还我6万元,但是中介公司拒不退还。所以请求法院判令XX中介公司退还我6万元的差价。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中介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方支付60万元购买诉争房屋,60万元包含了所有的费用,且现在我们已经为原告办理了所有手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9年1月底,原告沈先生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看中了一套报价60万元的房产,当时和中介公司协商价格,希望房价能少点,但是中介公司称,沈先生只需要支付60万元,不需要再缴纳其他费用就能拿到房产证,于是沈先生便同意和XX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沈先生也很顺利的拿到了房屋权属证书。后来沈先生得知该套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只是50万元,加上其他所有费用也超不过54万元,顿时觉得自己被中介公司坑了,便找中介公司要求退还6万元,但是中介公司拒不退还。无奈之下,沈先生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XX中介公司退还沈先生6万元。
五、律师点评
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房主的卖价和沈先生的买价相差甚远,就算加上各种过户费,税费,服务费等费用,还相差6万元,XX中介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介公司只能收取中间服务费,收取的其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判决XX中介公司退还6万元给沈先生的判决是正确的。现在房屋中介公司有很多,有些黑心中介为了赚取差价,故意不让买卖双方联系,对买房人或者房主的买卖房屋行为提出全包价,很多人为了方便省事就同意了,然后中介公司就报出更高或者更低的价格进行交易。所以为了大家在买卖房屋时的资金安全,一定要自己向税务部门了解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和中介公司的费用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列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买卖双方当面签订。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中介公司利用买卖双方信息沟通不方便,来期满买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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