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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双方当事人可否避开中介私下交易

发布日期:2018-07-1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中介公司起诉称:两被告梁先生和王女士在我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王女士购买梁先生位于北京某地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约定为130万元,同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我公司支付房屋总价款的1%作为中介服务费,经我公司介绍后,买卖双方当事人不得私下联系交易房屋,若私下交易,双方当事人就按照房屋总价款的2%,分别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第二周,王女士找到梁先生,背着我公司,私底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借款为126万元,双方还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我公司得知此事后,找到梁先生和王女士索要2%的违约金一直没有结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女士答辩称:我和梁先生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介绍签约的,中介公司没有约定我们不能通过其他中介介绍签约,所以不存在违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9年2月,梁先生找到原告中介公司,欲挂牌出售其位于石景山的房屋一套,协商后,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出售居间合同,约定到2009年8月31日前,由中介公司以130万元的价格代理梁先生出售该房屋,期满后6个月内与中介公司介绍的买方签订房屋与买卖合同,便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1%作为中介服务费。2009年4月,被告王女士找到中介公司,看中了梁先生挂牌出售的该套房屋,后经过看房,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格为130万元,双方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1%作为服务费,同时还约定,买卖双方当事人不得私下买卖房屋,若违约,双方各自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买方王女士找到卖方梁先生,两人背着中介公司,私底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中介公司得知后,索要违约金未果,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梁先生和王女士按照成交总房款的2%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公司的服务主要体现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从而收取相应的报酬。房屋买卖中,双方当事人避开中介公司达成交易,属于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违约双方应当对中介共同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本案中,中介公司已为梁先生和王女士双方提供了服务和相关信息。梁先生和王女士避开中介公司,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其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梁先生和王女士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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