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中介未按买方要求提供房源信息构成违约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8-08-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A中介公司起诉称:2009年,被告冯先生在我公司居间服务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我们双方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冯先生在我们提供服务后,要向我公司支付5万元中介费,我公司按照约定向冯先生提供了相关信息和服务,同时冯先生也和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冯先生目前就支付我公司5千元服务费,剩余4.5万元一直没有支付,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冯先生支付我公司中介服务费4.5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冯先生答辩称:2009年年初,我和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中介公司给我介绍一套有空中花园的楼房,我们约定介绍成功后,我支付5万元服务费给中介公司,合同签订当天,我支付了5千元服务费给中介公司。半个月后,中介公司告诉我已经帮我找到了我想要的房源,便约我和房主见面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当我看到房屋后,我才发现所谓的“空中花园”不过就是一个稍大点的阳台,于是便私底下和房主解除了合同。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行为构成欺诈,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求,并退还我所支付的5千元服务费。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9年年初,被告冯先生和原告A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给冯先生介绍一套有空中花园的楼房,介绍成功后,冯先生向A中介公司支付5万元服务费。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冯先生向原告A房产公司支付了5千元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半个月,中介公司通知冯先生称已经找到了房源,通知冯先生于3日后和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冯先生准备接房入住时,才发现所谓的空中花园不过是一个阳台,于是冯先生便和房主私下解除了合同,也没有支付剩余的服务费。于是A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A中介公司退还冯先生5千元服务费。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明确约定了要带有空中花园的房屋,A中介公司就应该按照此要求提供房源,但最红冯先生所购买的房屋并没有空中花园,因此中介公司明显隐瞒了重要情况,导致冯先生不能实现购房目的,构成违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A中介公司不得收取报酬,所以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返还5千元服务费给冯先生的判决是正确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