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未按买方要求提供房源信息构成违约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8-08-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A中介公司起诉称:2009年,被告冯先生在我公司居间服务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我们双方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冯先生在我们提供服务后,要向我公司支付5万元中介费,我公司按照约定向冯先生提供了相关信息和服务,同时冯先生也和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冯先生目前就支付我公司5千元服务费,剩余4.5万元一直没有支付,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冯先生支付我公司中介服务费4.5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冯先生答辩称:2009年年初,我和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中介公司给我介绍一套有空中花园的楼房,我们约定介绍成功后,我支付5万元服务费给中介公司,合同签订当天,我支付了5千元服务费给中介公司。半个月后,中介公司告诉我已经帮我找到了我想要的房源,便约我和房主见面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当我看到房屋后,我才发现所谓的“空中花园”不过就是一个稍大点的阳台,于是便私底下和房主解除了合同。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行为构成欺诈,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求,并退还我所支付的5千元服务费。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9年年初,被告冯先生和原告A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给冯先生介绍一套有空中花园的楼房,介绍成功后,冯先生向A中介公司支付5万元服务费。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冯先生向原告A房产公司支付了5千元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半个月,中介公司通知冯先生称已经找到了房源,通知冯先生于3日后和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冯先生准备接房入住时,才发现所谓的空中花园不过是一个阳台,于是冯先生便和房主私下解除了合同,也没有支付剩余的服务费。于是A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A中介公司退还冯先生5千元服务费。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明确约定了要带有空中花园的房屋,A中介公司就应该按照此要求提供房源,但最红冯先生所购买的房屋并没有空中花园,因此中介公司明显隐瞒了重要情况,导致冯先生不能实现购房目的,构成违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A中介公司不得收取报酬,所以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返还5千元服务费给冯先生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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