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责任的金额要结合实际损失来衡量
发布日期:2018-08-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窦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孟先生2009年5月1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出资200万元购买被告孟先生名下所有的房产一套,房屋面积为110平米,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首期款80万元,剩余购房款在办理产权过户后一次付清,卖方在收到首期款后7日内向买方交付房屋,合同还约定,卖方逾期交房超过7天的,要向买方支付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80万元首期款,但是一直不见被告向我交付房屋,经多次催告,被告于2009年6月20日才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孟先生向我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孟先生答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虽逾期交房,但并未给原告窦先生造成损失,并且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9年5月10日原告窦先生和被告孟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窦先生购买孟先生名下所有的房产一套,合同约定了房屋面积110平米,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首期款80万元,剩余购房款在办理产权过户后一次付清,卖方在收到首期款后7日内向买方交付房屋,合同还约定,卖方逾期交房超过7天的,要向买方支付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款,但是被告孟先生却没有按期交付房屋,后经原告和中介公司多次催告后,于2009年6月20日才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窦先生收房后,便向法院起诉。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孟先生支付原告窦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3万元。
五、律师点评
房地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交房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被告逾期交房事实,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违约金数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举证被告逾期交房对其造成的损失,所以违约金的数额应适当减少。综上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自益信托合同中信托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导致委托方遭受巨大损失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 房屋实际产权人与名义权利人对合同违约承担连带责任
- 私自留置运输货物造成损失 承运人被判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 私自留置运输货物造成损失 承运人被判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 霸占店铺不离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
- 租赁合同无效,次承租人是否可以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诉讼中直接要求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赔偿装饰装修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
- 守约方实际损失大于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
- 交通与医疗事故结合导致损失 医疗费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 一房二卖,购买人起诉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