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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捡手机盗刷支付宝任性消费两千余元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09-06    作者:李海律师
   两男子在网吧捡到一部手机,不但未归还失主,在发现该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可进行小额免密支付后,在四天的时间里竟使用他人支付宝任性消费两千余元,最终被民警抓获。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引起不少市民关注。
2017年7月6日早上,被告人李某、孙某在网吧内上网时,发现孙某座椅旁有一部他人遗漏的红米牌手机。捡到手机后,二人商议,因李某手机损坏,这部手机由李某使用。李某发现手机没有密码,遂打开支付宝,发现支付宝“蚂蚁花呗”可用余额3200元,二人抱着侥幸心理至一便利店购买了约三四十元的零食、香烟等物品,付款时,李某打开支付宝付款二维码,收银员扫码扣款。在得知该手机支付宝可进行小额免密支付后,下午李某、孙某至另一处便利店用同样的方式购买零食一宗。后续几天,二人又至日照百货大楼、日照银座购物广场、日照利群等处用该手机支付宝蚂蚁花呗进行消费支付,购买了零食、烟酒、日用品等物品。

机主张某发现手机丢失后,因觉得手机旧了需要更换,并未及时报警。直到次日晚上用新手机登陆支付宝时,发现支付宝蚂蚁花呗里的钱被刷,于是拨打支付宝客服,将账号冻结。7月10日,张某至公安部门报案,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并对案发区域走访摸排,锁定李某、孙某两名犯罪嫌疑人,并于7月10日16时许将李某抓获,后孙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至9日,李某、孙某共计盗刷他人支付宝2519.3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单独消费415.6元。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手机支付宝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根据全案情节,判决被告人李某、孙某犯盗窃罪,并分别判处二人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官提醒
       手机支付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法官在此提醒,对手机务必妥善保管,同时,应设置手机密码及支付密码,以便在手机不慎丢失时对不法之徒设置重重防线。手机丢失后,应第一时间对手机卡、银行卡、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进行挂失或冻结,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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