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对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运用在民事诉讼中的科学技术也不例外。本文将就如何借助科技力量解决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证据问题展开分析和论述,试图提出丰富民事诉讼取证方式的新思路。在科技日新月异,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今天,每一个人所掌握的知识领域非常有限,只有通过分工合作才能达到共同的目标。诉讼中,当事人和法官遇到自己不熟悉的学科领域的问题时,就需要科技手段的救济。所谓科技救济,是指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诉讼中借助科技力量解决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争议。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如何取证也是当事人考虑得较多的。取证的方式很多,而通过科技救济的方式取证,则是民事诉讼取证方式中不可或缺的。
一、 民事诉讼中可以运用的科技救济手段及现状
1、 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派、委托或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得出唯一的结论性书面意见的活动。
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运用广泛。一方面,技术鉴定的数量较多,据权威部门统计,从86年到96年,全国各级法院及其他部门处理的司法鉴定案件总数达2392867件,其中民事经济案件占了56.9%,而且统计归入其它类的鉴定案件所占的22.6%中,由于统计标准不统一,事实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鉴定。另一方面,技术鉴定的种类也相当丰富,民事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类型包括:财务审计、笔迹鉴定、印章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房屋损坏鉴定、工程造价评估、房地产价值评其他物品价值评估、环境污染鉴定等等。
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技术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领域越来越广泛。然而,由于诸多原因,现行司法技术鉴定体制与日益增长的需求及司法改革的目标越来越不适应,存在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如机构设置不科学,鉴定的程序、标准、期限、收费、效力缺少规范,鉴定人的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不明确等等。
2、 技术咨询
技术咨询,是指审判人员或诉讼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就案件中有关科学技术领域的问题向该领域的专家进行询问,以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现行诉讼法没有把技术咨询笔录单独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看待。就其性质而言,可以将其归入证人证言一类,而接受技术咨询的专家,可以视为证人,即“专家证人”。美国证据法第702条就规定,当科学,技术或其它专业知识有助于案件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系争事实时,则具有本行业知识、技术、经验、训练和教育的专家可以充当证人,以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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