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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担保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8-10-16    作者:张静律师
邓某作为借款人向赵某借款,甲公司以其开发的商品房与赵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邓某不能如期还款,以甲公司的房产按合同约定价格等条件过户给赵某。如邓某按期还款,则赵某撤销上述预售合同。双方未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办理了备案登记。后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甲公司起诉请求前述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其真实意思是为借款提供担保,且变相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担保财产归出借人所有,系流质契约,应认定无效。甲公司与赵某虽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但未办理预告登记,赵某不享有物权请求权,不符合让与担保的要件。并且,即使成立让与担保,也不符合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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