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担保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8-10-16 作者:张静律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其真实意思是为借款提供担保,且变相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担保财产归出借人所有,系流质契约,应认定无效。甲公司与赵某虽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但未办理预告登记,赵某不享有物权请求权,不符合让与担保的要件。并且,即使成立让与担保,也不符合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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