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借儿子之名购房遭遇儿子不承认
发布日期:2018-10-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鲁大娘起诉称:我与被告是母子关系。2012年7月1日,我与被告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我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乙区x镇x村x小区x#住宅楼x层x单元x室楼房一套。协议签订后,我交纳了房屋首付款,并按月偿还银行贷款。该房屋我居住至今,房屋相关手续均由我持有,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于法院。1、请求判令我与被告于2012年7月1日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钱先生答辩称:原告与我确系母子关系,原告所诉协议签署情况及其付款、还贷情况属实,但签署协议时,原告称涉案房屋以后会赠与我,我为了应付她才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我认为该房屋是原告赠与我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鲁大娘与被告钱先生系母子关系。2012年7月1日,鲁大娘(甲方)与钱先生(乙方)签订一份《借名买房协议》,约定:“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买的房屋位于乙区x镇x村x小区x#住宅楼x层x单元x室楼房一套;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以乙方名义签订后交由甲方持有和保管,以后关于该房屋取得的一切手续、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完税证明、交款凭证等均由甲方持有和保管;甲方保证乙方因代为甲方购买该房屋产生的购房款及还贷、中介费、抵押费、保证金、税收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归甲方完全所有。甲方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乙方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无权行使甲方享有的前述权利,亦不得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让、出租、抵押及赠与等;甲方如需在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前转让该房屋,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更名手续。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及房屋买卖合同问题而导致诉讼,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诉讼程序,所有涉及转让及维护该房屋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如不需在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前转让该房屋,那么房屋产权证暂办至乙方名下,产权证由甲方保管。待甲方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时按照甲方的指示过户到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名下;该房屋交付时由甲方收房,甲方对该房屋进行的装修及在该房屋内添置的所有家具、家电及所有物品等均由甲方所有;乙方已经对该协议进行了充分了解,甲方只是借用乙方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益与乙方无任何关系,并保证乙方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就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如因乙方替甲方购买该房屋,乙方再行购买其他房屋时额外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替其承担“等内容。2012年8月6日,钱先生作为买受人与x公司签订一份《甲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x公司将坐落于乙区x镇x村x小区x#住宅楼x层x单元x室房屋出售给钱先生。当日,鲁大娘出资以钱先生的名义交纳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后又以钱先生的名义办理了公积金贷款,鲁大娘按期偿还贷款至今。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上述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庭审中,钱先生也认可上述事实,但认为涉案房屋系鲁大娘赠与,故不同意鲁大娘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原告鲁大娘与被告钱先生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鲁大娘、钱先生均认可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及鲁大娘出资购房的真实性,双方签订协议时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的签订系鲁大娘、钱先生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鲁大娘、钱先生所签订的关于甲市乙区x镇x村x小区x#住宅楼x层x单元x室房屋的《借名买房协议》自成立起生效,鲁大娘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有效的主张,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所以予以支持。钱先生称涉案房屋系鲁大娘赠与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纳。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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