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汇款凭证,借款人诉请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8-12-03 作者:杜红涛律师
2014年4月22日日,王某分两次向李某的账户转入10万元和15万元。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该25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出示了王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律师说法:出借人长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会产生什么后果?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出借人的债权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该债权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催要或提醒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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