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乱象:三甲医院体检漏诊肺癌,贻误了患者最佳治疗时机,被告医院赔偿27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8-12-07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要点:原告徐某某在X大学医学院附属X医院体检,CT影像已提示原告肺右下叶有明显结节,但其体检报告却只字未提,严重漏诊肺癌,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被告医院对此应承担70%责任,亦即271936.35元。
【健康体检乱象】近年来,随着健康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同时随着社会老龄化、慢性病增多、人们收入提升和观念的改变,健康体检的需求速度增长,健康体检将对人们的健康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然而,体检市场蓬勃发展、欣欣向荣的另一面是无序发展、野蛮生长。一般来讲,目前社会上均把健康体检乱象归责与民营体检机构的不够专业。实际上,目前民营体检机构仅占30%的市场份额,人们普遍寄希望公立医院应当规范管理体检机构,在体检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以吸引居民、职工前来体检,倒逼民营体检机构规范发展。但公立医院健康体检乱象并不逊色。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公立三甲医院健康体检乱象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基本案情】2011年11月7日原告徐某某在X大学医学院附属X医院体检,胸部CT平扫放射学诊断:右上纵隔气管旁囊肿可能,请复查。2012年1月28日东阳市人民医院肺部增强CT影像诊断:右下肺占位,考虑肺癌可能性大。同年2月2日患者转到上海市肺科医院住院诊治,2月20日行右肺下叶切除术,术后诊断为右肺下叶腺癌T2aN0M0,Ⅰb期。术后进行化疗,于4月24日出院。原告认为,被告医院的CT影像已提示原告肺右下叶有明显结节,但其体检报告却只字未提,属严重漏诊和失职,贻误了原告的最佳治疗时机,致原告蒙受了本可避免的肉体和精神损失以及财产损失。
【医疗鉴定】浙江省医学会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浙江医鉴(2013)157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X大学医学院附属X医院在对患者徐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延误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本院已确定为有效证据的浙江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可以确认被告新华医院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有过错,且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延误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医院依法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损失271936.35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根据被告医院胸部CT影像,放射学诊断仅报告“右上纵隔气管旁囊肿可能”不全面,无右下肺有何病变之内容,存在对患者右下肺癌的漏诊,有过错,对患者的治疗有延误。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本例患者从被告医院胸部CT检查至上海市某医院手术时证实肺癌相隔3月余,根据患者病情进展情况及治疗方案,其损害后果为延误治疗,被告医院对此应承担70%责任。值得一提的是,X大学医学院附属X医院是公立医院,1993被授予三级甲等医院,学科门类齐全、具有专业特色,是集医、教、研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教学医院。
【适用法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延伸阅读】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W308为食管癌患者实施同步放化疗 造成食管瘘导致病人死亡 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W306医院对肺癌患者化疗后出现肺感染等并发症的诊治中存在医疗过错 导致患者死亡需担责。//XYZJA902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 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 临床应用风险极大。//XYZJA90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
【作者说明】 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有专业研究需求者,请参见原文(徐某某与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医院、X大学医学院附属X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东民初字第562号TJ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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