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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腹痛送院后死亡,律师助获18万赔偿

发布日期:2018-12-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    号】(2017)粤0605民初18719
【委 人】*(死者符*家属
【代理结果】获赔18万余
【代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郑邦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2日下午,患方(死者)*因身体不适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服务站诊治并按一般腹痛进行诊治。下午1545患者再次疼痛感加强给予654-20.8ml肌注+5%葡萄糖+西咪替汀0.4静滴下午1545心电图提示下壁心肌梗死。下午1550立即给予硝酸甘油片0.5mg舌下含服立即给予硝酸甘油注射液1m静滴同时呼救救护车。下午1559患者呼吸及心跳骤停立即给予胸外按压。下午1610救护车到来下午1800心电图呈直线。*2017年6月22日当天死亡 
现因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服务站不肯赔偿,严重侵害了**家属)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维护其合法权益。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71011日,我所接受*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第一,应第一时间带委托人去对方病例室封存病历材料;第二,应做死因鉴定、医疗过错责任鉴定。   
为能顺利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进行详细的沟通,细致了解案情细节,并查阅本案病历材料以及相关医疗操作规范经过一段时间的深研办案律师认为,首先对方在接诊时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检查、确诊义务,导致对患方**的病因、病情出现严重误诊,将突发心肌梗死的患方**的病情误诊为一般腹痛,并按一般腹痛进行诊治;其次,对方的急救措施存在严重不当、拖延的问题,延误救治时机,是导致患方**因救治不力、救治不及时而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在本案申请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时,办案律师向鉴定中心提交了陈述意见书,表明对本案医疗的意见。
2017年6月28日,司法鉴定中心对符*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符*符合因患冠心病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院方对被鉴定人符*的诊疗行为与符*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因果关系20%。
最终帮委托人*争取到院方承担过错责任,并由一审法院出具判决书,当事人如愿获得赔偿18万余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 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服务站一次性向原告*赔偿171218.7元。
二、 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服务站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三、争议焦点
对方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服务站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构成过错?
 
四、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案件,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专业度高、取证难度相对较大,需要律师花大量时间进行研究,抓住医疗过程中医院的痛点;另外,很多当事人无法支撑起巨额的诉讼费,申请诉讼费缓交、先予执行,可缓解当事人经济压力,达到当事人满意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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