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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精品考点复习指导: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8-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帮助犯,是指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帮助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对实行行为起促进作用。帮助作用只要求具有帮助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起到帮助作用。
  1.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和心理性帮助(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
  2.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3.帮助行为包括事前帮助和事中帮助,不包括事后帮助。事中帮助,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事后帮助,也即既遂后帮助,成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继续犯除外)
  4……刑法如果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则按独立罪名论处。如果刑法将其他犯罪行为的帮助犯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虽然双方最终成立不同罪名,但仍然成立共同犯罪(在客观违法事实层面成立共犯)
  常见的情形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 条)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 条之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 条)窝藏、包庇罪(第310 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 条第2 款)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 条)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 条第3 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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