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六次终离婚 分居两年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8-12-26 作者:邓普云律师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王某乙。自1991年开始,因被告打骂原告,原告曾于1994年3月、2001年8月、2011年5月、2012年4月到原胶南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除前两次撤回起诉外,后两次均被判决不予离婚。2013年5月原告第五次到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财产问题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2014年5月,原告再次到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无效。另查明,自2011年原告离开被告家后未与被告共同生活居住。现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甲虽从结婚至今婚姻关系期间较长,但原告自1994年提出离婚至今已达6次,且自201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三年的时间,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提出的离婚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离婚条件,对其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律师说法:分居两年如何认定
分居两年是起诉离婚时,法官判决离婚会考虑的因素。但是,并不是只要分居满两年就一定可以离婚,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法认定感情破裂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国外求学或是工作搬迁,即使分居两个城市或是两个国家,也依然不属于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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