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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约定履行顺序,一方瑕疵履行,相对方如何抗辩?

发布日期:2019-01-04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买卖合同订立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在买卖合同中,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相对方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均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同时双方可以就履行义务顺序进行约定。然而,如果一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但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即瑕疵履行的情况下,相对方是否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来保证自己的权利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为您解答。案件简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乙方未足额交付定金,甲方要求解除协议并不予返还定金。
2015年6月23日,顾某(甲方)与张某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房屋位置、总价款等事实;同时协议约定:甲方收到乙方定金50万元,甲方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约定于2015年6月24日前到交易中心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合同落款处附有甲方的银行账户。同日,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了160,000元定金。6月27日,甲方向乙方发函,表示因乙方未及时足额交付定金,故通知其解除买卖协议,并不予返还定金。
(案例索引:(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82号)
裁判结果: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履行顺序的,应按照协议履行,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上述房屋买卖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双方协议约定来看,先表述定金,再表述签订买卖合同时的付款金额及过户时的付款金额,同时签订买卖合同及过户均为6月24日,可推定为应先付定金500,000元,后签合同并同时办理过户手续。而张某某并未足额支付定金,因此,顾某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律师说法: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何行使以及行使的效力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支付50万元定金的行为与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行为之间何者在先,即顾军是否拥有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如果先履行方履行不适当的,后履行方只能根据对方不适当履行的具体情况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且先履行抗辩权并不是必然适用的,只有当事人提出后,符合法律规定才能适用。同时,先履行抗辩只是一时抗辩权,仅能使后履行一方暂时免除给付义务,如果先履行方在后履行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后,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后履行方依然应履行其债务。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收到乙方定金50万元,甲方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无论从文义理解还是系统理解,都应理解为乙方先付定金,甲方再办理过户手续。乙方虽于前日交付定金16万元,但并不能阻碍甲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为甲方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整体行为,不能分开进行,而乙方瑕疵交付定金的行为让甲方无法对待给付,因此乙方必须付清定金后,甲方才有义务去办理过户。同时说明甲方不予退还定金的行为,亦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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