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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案例: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可混为一谈!

发布日期:2019-01-10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先生、魏女士【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董琛律师、朱晓彬律师【被告】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郭先生、魏女士是一对夫妻,两人生活在郑州市某区,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生活和乐,恩爱有加。未曾预料到,2016年11月9日,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某片区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郭先生和魏女士的房屋被纳入此次征收范围。自家房屋明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却被纳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的范围,郭先生和魏女士的心中充满疑惑却也十分无奈。夫妻俩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家房屋,并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董琛律师、朱晓彬律师来为自己的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两位律师介入本案后,指导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庭审中,针对对方的“狡辩”一一进行有力地反驳,指出区政府在对委托人房屋的用地性质认定不明的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委托人位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纳入此次征收范围,明显不当。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X政[2016]XX号)中关于某区某房屋征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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