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婚后共同购买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离婚时该房屋是否可以进行分割?

发布日期:2019-02-08    作者:姚艳艳律师

王先生婚前有一套承租房,承租人是王先生,王先生与张小姐结婚后,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将该房屋购买下来,变为售后公房,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但对该房屋是台为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分歧。张小姐认为认为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委共同财产,王先生则认为这是单位的福利分房,比市场上房屋的价格低很多,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公房都特殊历史条件下,单位以分配的方式分给职工居住的,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单位逐渐按照房屋的成本价售房给本单位的职工。出现离婚诉讼之时,关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纷便多了起来。鉴于此,国家为了理免争议,明确权属,对本案中的争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