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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屋的增值部分和房租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9-02-08    作者:姚艳艳律师
案情简介:王先生于2015年全资购买投资房屋一套,购买后即出租。2016年王先生与张小姐结婚,2019年1月,王先生与张小姐感情破裂,张小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2016年结婚至2019年离婚期间房屋增值100万元整,房租利益24万元整。
法律分析:
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价格增值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因此,这部分收益应当归王先生个人所有
关于房租,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租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离婚时张小姐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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