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儿童自己抚养,是否成立拐卖儿童罪?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张梅律师
2017年1月10日19时许,潘某来到某小区一住户内,乘房主不在家之际,将由房主蒋某2抚养的6个多月(2016年6月27日出生)的孙子蒋某1抱走后逃跑,后潘某将蒋某1抱回至自己出租房内自己抚养。
法院判决:拐骗婴幼儿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构成拐骗儿童罪
潘某以自己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律师说法:以自己抚养为目的拐走婴幼儿的以拐骗儿童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潘某以自己抚养为目的,其实施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因不具有出卖的目的,或者说无证据证明潘某有出卖目的,因此对于潘某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评议。但潘某偷盗蒋某1使其脱离家庭与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通过本案可以明确看出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关键区别在于是否有出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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