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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税负问题

发布日期:2019-02-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第一种情况: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
一、个人所得税: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规定“(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规定“(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这其中,“财产原值”一般由纳税人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卖出财产的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如税金及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需要合法有效的凭证)。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据此,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实务操作中,“增值部分”即一次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股权。对于没有差额产生的,则不需交税。
二、印花税。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由合同双方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产权转移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五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由合同双方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
特别注明: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可以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第二种情况:法人股东转让所在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
转让方为法人时,以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企业为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率根据情况有所区别,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税率为20%(利润低于100万的小微企业可以减为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一、关于法人股股东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一般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所得税计算公式: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5% =股权转让所得×25%。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3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式:
目前大多数采用的是阴阳合同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对采用阴阳合同进行的“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交易的”造成所得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下面就合法的税务筹划进行列举:
1.原股东撤资,新股东增资
原股东为法人股东,公司未分配利润,首先由法人股东减资退出,减资收入减掉未分配股息和投资收回后计为股权转让所得,以该部分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利用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相当于减掉了按撤资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这种股权转让针对,公司存在大量未分配利润为前提,法人股东分配利润时依据权益性投资收益获得免税优惠,股权转让时只需以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减掉相应成本后计为应纳税所得。该项税务筹划合法合规,公司利润分配也是企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常规操作。但是将分配利润或者留存收益时候的税务筹划问题留给了被投资企业。如果被投资企业税务有优惠,则可合法节税。


撤资不同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概念,撤资一般指:(1)股权投资期限届满,按照章程、约定的由公司回购股权或者股权转让;(2)诉讼退股:即首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其次必须股东在股东会作出上述决议时投反对票,符合这两个条件,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被投资企业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形式收回出资。
2.增资后股权转让(原理:增资进来的款项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则需要交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锁定的投资成本为历史成本(即注册资本),尚不能有效监控股权转让价格(企业股权价值)和持股比例改变的合理性。某些企业收购股权时,先假借增资利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考虑企业股权公允价值的漏洞,原股东通过让渡持股比例方式(私下利益输送),在后续的股权转让环节,因为原股东持股比例降低,即使再按照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也已经达到了避税目的。
但是这样做法,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有关规定,“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属于避税行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3.增资扩股还是作为借款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再投入是企业持续经营中经常发生的经济行为,但是作为投资进来的是作为增加注册资本还是作为股东借款,不同的选择方式有不同的税收。
资金投入方式是作为借款还是作增资,股权投入的税收负担高于公司向股东借款的税收负担,而股东收益则是股权投入收益低于向公司股东借款收益。在公司向股东借款方式中,由于受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超过比例的借款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得以部分扣除,降低了企业再投入业务的税收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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