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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重点领域犯罪

发布日期:2019-02-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重点领域犯罪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案件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制止、制裁和惩处各类与民间借贷相关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讨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打击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具体违法犯罪重点打击:



(1)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取得的资金发放贷款的;


(2)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强索债务的;


(3)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的;


(4)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或费用变相发放贷款的;


(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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