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拔牙后死亡,医生需引以为戒
发布日期:2019-02-28 作者:张勇律师
案情简介
小玉在口腔医院进行拔牙手术,术后感到拔牙伤口不适到多次到口腔医院被告处复查,口腔医院未查出伤口有感染,嘱继续观察病情,第三次复查时拍片检查后发现第二个磨牙远中根牙槽骨有严重吸收,跟分叉处有投射阴影,但未提示患者进一步检查治疗。后小玉至其他医院就诊,通过阅看小玉拔牙前后的两张X光片,诊断结果分别为牙龈癌(早期,牙槽突颌骨破坏)和牙龈癌(中晚期,颌骨溶骨状破坏)。小玉最终因左下颔部鳞状细胞癌复发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法律简析
近几年,社会大众越来越重视口腔健康,随着医疗市场的发展以及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口腔科的医疗纠纷数量也呈上涨趋势。口腔科医疗纠纷有其自身的特点,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了解如何有效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值得每一位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医务人员重视的问题。
一、高度注意义务:口腔诊断要谨慎,漏诊误诊引纠纷
一方面,由于口腔操作范围小,机器和器械的切割破坏力强,再加之一些医务人员缺少经验甚至不具备相应资质,非常容易产生损害后果。在口腔科,拔错患牙、操作不当致牙髓坏死等情况常有发生。另一方面,阅片不仔细、未对患者进行详细检查,致漏诊、误诊的案例也不在少数,本案正是典型案例之一。本案中,患者拔牙后不适,数次就诊于被告口腔医院,而被告医院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拍片后发现远中根牙槽存在异常的情况下仍未给予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提示,导致患者病情加重乃至死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30%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药物过敏、消毒不到位致交叉感染等口腔科医疗纠纷问题。牙科治疗都是非常精细的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医疗损害,因此医务人员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医疗水平,还要加强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全面告知义务:知情同意很关键,医疗措施要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据此,牙科医生应当注意两点:一是需要手术治疗的情况下,要对患者全面告知病情、手术类型、手术风险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二是采取非手术治疗时,仍需向患者详细说明病情及治疗措施,确保在患者知悉并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诊疗行为。实践中,术前告知已经受到了各医疗机构的重视,然而在非手术性的诊疗中却容易忽视告知的问题。由于口腔科人流量比较大,且许多口腔诊所的管理欠规范,医师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不到位,导致患者不清楚治疗方案,一旦发生了损害后果,医患矛盾一触即发。因此医务人员应当重视病历的书写,对有风险的治疗项目,做好详细告知的记录,避免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处于举证不能的窘境。
在此提醒口腔医疗机构,即使是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外的诊疗行为,也依然要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虽法律上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但实践中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以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病历材料管理:病历记载需重视,缺少病历要担责
相比于管理较规范的医院,目前仍有很多口腔诊所是不书写病历材料的,这就导致其在医疗纠纷中因缺少病历材料而举证不能,并因此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口腔科虽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病历记载仍然是医务人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认真书写病历,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有可能因此而致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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