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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执行的死刑犯,能否与家属作临终告别?

发布日期:2019-03-22    作者:110网律师


死刑,老百姓称之为极刑、处决、掉脑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最近,我和我的刑辩团队办理了一些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当事人家属有咨询死刑执行问题。说到死刑执行,这一下打开了我记忆的匣子。十多年前,我亲身经历的死刑犯被执行的画面立刻浮现到我眼前。我仿佛乘坐上“时光穿梭机”,又回到我干刑警工作的那段时光。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大学毕业后参加公安工作。为适应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全国公安机关将“侦审分离”改革为“侦审合一”模式。在这种“大刑侦”的时代背景下,我就被安排到刑警大队工作。

那时正逢严打,公检法部门讲究快捕快诉快判,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死刑执行程序当然也不例外。死刑执行过程非常神秘。死刑执行的具体地点、具体路线、具体执行人员都是保密的。

有一次死刑执行,我作为刑场保卫组的负责人,荷枪实弹带了几名刑警队员,负责死刑执行现场周边的安全警戒工作。死刑犯执行地点是城市郊区的一个小山窝处,距离我的警戒点不到20米。

那天上午,囚车车队从远处呼啸而至,在刑场边停下。早已五花大绑的死刑犯,被五六名武警押解下车。于其说是押解下车,其还不如说是拖拽下车。此时的死刑犯早已经吓得全身瘫软,不能正常行走,而由两名武警拖拽到指定地点。先由指挥执行的法官当场宣读死刑复核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再由一名执行法官对死刑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检察官在一旁监督。法医上前在死刑犯的后背用粉笔画出一个鹅蛋大小的圆圈,标明心脏的位置。指挥执行的法官宣布执行死刑,三名执行武警持枪上前先后各开一枪。死刑犯倒地后,法医查验死刑犯尸体,并从各个角度拍照固定附卷。确定死亡后,执行法官就会通知与囚车车队同来的殡仪馆车辆上的工作人员,由他们将死刑犯尸体包裹好,送殡仪馆火化。火化后,再通知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

那时侯,在执行死刑前,死刑犯能与家属见面吗?能进行临终告别吗?不可能。

现在,死刑案件当事人家属非常恳切地问经办律师,能否在执行死刑前和人犯见面?能否进行临终告别?

这真是个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探讨的课题。别说一般的老百姓,就是专业律师也不是把握得很准确。毕竟,现在律师行业当中,愿意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不多,而办理死刑复核刑事案件的律师,更是少之又少。

执行死刑是国家基于法律所赋予行刑者的权力。结束一个罪犯生命前的临终告别,这既是法律问题,更是人权保障问题。在我看来,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应当是司法人性化应有之义。它体现了统治者对生命伦理的人文关怀。但极其遗憾的是,死刑临终告别权的实现在当下显得力不从心。

2013年7月12日,曾成杰的女儿曾珊通过微博发布消息:“上午我爸爸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我们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哪怕让我们看一眼遗体也成,为什么?”执行死刑不通知亲属是否合情合法?曾珊的微博在网上被大量转载,引发网友评论。次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

的确,我国现行法律中找不到死刑临终告别权相关规定,只是规定于若干司法解释当中。

2007年3月9日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死刑犯的临终告别在中国古代称为“辞决”。唐朝《狱官令》记载:“诸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宣告犯状,仍日未后乃行刑。”宋朝时,“每有重辟,必持案谂,囚尔罪应死,尽召家人使相见”。北宋元祐元年的《元丰令》令文:“决大辟时,仍先给酒食,听亲戚辞决,示以犯状,不得掩塞其口”。

可见,死刑犯的临终告别实为中国历代之传统。当然,中国古代死刑“辞决”并非是源自统治者的人权意识,但不容否认的是,“辞决”制度在社会教化功能上关照到了对人犯临死之尊重,关照到了亲情伦理之需求。

死刑执行与临终告别,如同夕阳的余晖,让法律有了一丝温暖,在惩治罪恶的同时,也感召生者。珍爱生命,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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