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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擅自转让隐名股东股权,隐名股东应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9-03-29    作者:石文辉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为了规避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出于某些原因,与公司的职工形成代持股权的关系,行使其股东权利。实践中,代持股权方一般称名义股东,实际出资方一般称隐名股东。那么,出现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应如何维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甲以20万元认购了a公司的股权,a公司向其出具了出资收据以及股权凭证,约定股份由乙代持有。甲认购股份后,乙既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a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情况,也没有通知甲行使股东的相应权利。2016年,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将所代持的股份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为此,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裁判
判令乙应向甲支付20万元损失。
 
三、律师点评
本案中,乙未经甲同意,将其持有甲所有股份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丙,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乙擅自转让其所持有甲股份的行为侵犯了乙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因甲、乙双方未约定乙擅自转让股权的赔偿条款,本案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乙转让第三人丙股权时该股权的实际价值计算。
 
四、律师建议
隐名股东与名义建立代持股关系时最好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并且在协议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约束双方当事人。《代持股协议》范本如下,仅供参考:
 
代持股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名义持有甲方对【 】公司【 %股权相关事宜(代持股事宜)达成本名义持股协议(本协议):
 
一、 名义持股事项
甲方同意乙方为其对公司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乙方对公司的名义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出缴。
二、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及义务,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因其出资所形成的股权,但其对相关股权并不享有任何所有权、收益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
2. 乙方作为名义持股人向甲方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出质公司股权。
3.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也不因为担任名义股东而获得任何报酬。
4. 在甲方决定将公司股权转移到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无条件的完成股权转让;在乙方决定不再担任名义股东时,乙方须至少提前90日给予甲方通知,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转股或者退股事宜。
5. 双方对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
三、 其他
1.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时间:【
乙方:(签名)
时间:【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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